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資質標準(2014版)
第一章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資質是國家能源局對單位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的資質證明。
第一條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線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線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標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項。
(四)最近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7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5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15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70人以上,特種電工20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5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3人以上,安裝工長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4座或者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線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線路500公里;
3.220千伏電纜線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電纜線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6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9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3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2人以上,安裝工長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工程4項;
2.110千伏線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線路400公里;
3.110千伏電纜線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電纜線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1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注冊建造師2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8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2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3人以上,特種電工5人以上且各專業人數不少于1人;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2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七條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
取得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8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取得二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5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取得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取得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2人以上,特種電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取得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8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4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十四條
取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3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5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場所及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8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4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場所及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取得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連續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1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人以上,特種電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督人員3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6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承包范圍
?級: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級:可以從事220kV以下電壓等級電?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三級:可以從事 110kV以下電壓等級電?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四級:可以從事 35kV以下電壓等級電?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五級:可以從事 10kV以下電壓等級電?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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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資質標準(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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