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依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以下專業類別:

(一)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

(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資質申請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最低數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其中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人員業績要求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十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六十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五千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三十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三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工程級別評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一)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建設項目;

(二)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為重要建設項目;

(三)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規范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經費在五百萬元及以上;

(二)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經費在二十萬元及以上;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項目總經費在四十萬元及以上;

(四)對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而開展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資質承攬范圍

具有甲級資質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可以承攬相應一級、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具有乙級資質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僅可以承攬相應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具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備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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