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2022新版)

4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4.1 甲級資質標準

4.1.1 企業資信能力

(1)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2)近 3 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平均在 800 萬元以上。

4.1.2 企業主要人員

(1)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注冊建造師 10 人以上;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為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

4.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萬平方米或內河 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企業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7 項中的 2 項以上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樁船;

(2)200 噸以上起重船;

(3)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 100 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4)排寬 40 米以上鋪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

(6)總裝機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乙級資質標準

4.2.1 企業資信能力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4.2.2 企業主要人員

(1)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 5 人以上;(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為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本類別工程業績。

4.2.3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4 項中的 2 項以上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總裝機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承包工程范圍

4.3.1 甲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3.2 乙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28 萬平方米或內河12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筑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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